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9230号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一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LBMN1W)。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十里铺铭馨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景增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51144364)。
住所地:延安;'>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贺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一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42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一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0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0元,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一景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