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9230号之一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一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LBMN1W)。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十里铺铭馨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景增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51144364)。
住所地:延安;'>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贺涛,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一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陕0602民初923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0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一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一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42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