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延安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57064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延川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二十里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安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462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142314元。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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