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31民初138号
原告:黄龙县杨窑科石料厂,住所地陕西省黄龙县石堡镇杨窑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
被告:陕西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系被告陕西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黄龙县旗杆庙项目部经理,现住西安市莲湖区梨园路。
被告: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塔区李渠镇。
法定代表人:贺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龙县杨窑科石料厂诉被告陕西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黄龙县杨尧科石料厂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龙县杨窑科石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8元,减半收取计3739元,由原告黄龙县杨窑科石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