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执395号
原告刘应财与被告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谷玲逾期未履行本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7800元,由被告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谷玲负担1028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何祥国
书记员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