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执185号
原告刘应财与被告***、当涂县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当涂县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案案件受理费41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6600元,由被告***、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1600元,原告刘应财负担5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何祥国
书记员 陶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