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执182号
原告刘应财与被告谷至富、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谷玲、林文贵、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谷玲、林文贵、谷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缴纳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1、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谷玲、林文贵、谷峰名下财产进行查询,除发现林文贵、谷玲名下分别有存款人民币73058.97元、1153.32元外(现已扣划),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运用传统手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白镇奋进路的不动产正在被法院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运用传统手段进行调查,未发现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谷玲、林文贵、谷峰有可供执行财产;4、向拟对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不动产进行处置的法院发函参与分配,但整个处置分配时间相对较长;5、对谷玲、谷峰、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谷至文、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谷峰、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谷至明、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纯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当涂县乐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嘉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谷玲、林文贵、谷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审判员 何祥国
书记员 杜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