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338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淑杰,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4222187H。
法定代表人:李纯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玲,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谷玲,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
原告***与被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遵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