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栗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322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上栗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公。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栗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620861元、上栗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366893.02,已执行到位上栗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366893.02元,尚未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620861元。因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8)赣民抗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同时中止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3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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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曾宪波
审判员  龙用湖
审判员  朱新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