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3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388号民营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5914J。
法定代表人秦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淑如、蒋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公园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9995C。
负责人沈洪,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霞,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童安萍,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栗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9275R。
法定代表人李茂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上栗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赣032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淑如、蒋芳,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霞、童安萍,被上诉人上栗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序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东林
审 判 员  周丽娜
代理审判员  蔡美来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