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民抗34号
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公园北路**号。
主要负责人:沈洪,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莉,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号民营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秦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栗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李茂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瀚(曾用名王浩),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现住九江市德安县。
申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与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栗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王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不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3民终442号民事判决,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仁生
审判员  姚 姝
审判员  曾 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巍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