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友谊钢构有限公司

和县力能杆塔有限公司与含山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3民初2439号
原告:和县力能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5575888XP。
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友谊钢构有限公司。
原告和县力能杆塔有限公司诉被告含山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和县力能杆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力能杆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力能杆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和县力能杆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