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原空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2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含民二初字第00468号
原告:含山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熊佑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中原空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含山友谊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原空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含山友谊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含山友谊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董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