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庭元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与庭元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纠纷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部分义务。对未履行部分我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庭元公司、***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蓝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