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9民初405号
原告许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汉族,住麟游县。
被告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高线三路东财富中心二期1幢21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35080064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许某某与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20年0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慎重考虑,愿再给被告宽限一段时间,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