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左某某与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左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佛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G108佛坪至西岔河二级改造工程)。
法定代表人***,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汉中市司法局148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以被告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应以其为共同被告,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原告左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冯亮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