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445号
原告:***,男,1978年,汉族,陕西省旬阳市人,住旬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汉军,陕西森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玲,陕西森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斌,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巧,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泉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溪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必伟,石泉县中小河流项目建设技术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石泉县水利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 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 碧
书 记 员  潘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