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819号
原告: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路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被告: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袁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与被告***、陕西江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陈 利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侯 瑶
书记员张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