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21民初7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顺市东乡区马圩镇莲塘村杨背一组,现住江西省抚顺市。
被告:**,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告:淮南市正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毕家岗街道上游一村居委会3幢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162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工发区。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正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马鞍山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森林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