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1024号
申请人: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聚峰苑1-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3038560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8362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