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82号
申请人:***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聚峰苑1-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3038560H。
法定代表人:汪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墨竹,女,住安徽,系***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634158324。
法定代表人:陈结传,总经理。
申请人***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