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航行通用(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4168号
原告: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行通用(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方超,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行通用(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航行通用(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安徽屹泰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航行通用(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