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1176号
原告:安徽同创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陆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29097423(1-1)。
法定代表人:袁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碧溪丽景城市花园12栋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455420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创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同创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同创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同创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