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4085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TRY8Y6B,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汪开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婧、周秀婷,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4554209U,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传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裁定予以保全。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278000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立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