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史孝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民终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汪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孝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平,马鞍山市花山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市中天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