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高潮机械厂、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4171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潮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

负责人:何合彬,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潮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潮机械厂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潮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席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