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47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群,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沈志武,男,196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收,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世,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志武、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皖0503民初47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志武、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沈志武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志武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 谦
人民陪审员 胡建华
人民陪审员 赵 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洪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