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4750号
申请人:***,男,198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群,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沈志武,男,196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收,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志武、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沈志武、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沈志武、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裁判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志武、马鞍山市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