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方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胜僖汽车配件(马鞍山)有限公司、南京鸿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2720号

原告:南京方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方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僖汽车配件(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胜本僖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鸿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1号创意东八区1号30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673686049。

法定代表人:戴巧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18-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4873211L。

法定代表人:戴巧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方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僖汽车配件(马鞍山)有限公司、南京鸿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南京方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方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方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方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蔚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余荣平

书记员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