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执478号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503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1268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陶家平

审判员  鲍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