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执478号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503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1268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陶家平
审判员 鲍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