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当涂第一中学,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太白东路3号,机构代码:1234052148547350XX。
法定代表人:谷荣生,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18-108,机构代码:91340500754873211L。
法定代表人:戴巧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当涂第一中学与被执行人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等待协助义务人结算后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马仲案裁字第0174号裁决书和(2018)马仲案裁字第0174号之一裁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韩丁站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骆祺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