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574号
原告: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巧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青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泽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高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泽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佳景楼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