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7998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
法定代表人:张伟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玉,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喻航
书记员   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