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3525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宝,和县功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磊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荷花社区郑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7575003。
法定代表人:马圣飞,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7346428N。
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南京磊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南京磊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星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