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4民初2349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4-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51708T。
法定代表人:伋兴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路6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15375344。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抒,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建安)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新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创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源建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旺,欣创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源建安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一、欣创科技支付工程款698472元;二、欣创科技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欣创科技本诉辩称: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东源建安造成损失应赔偿等。
欣创科技反诉请求:一、东源建安赔偿损失849606元;二、东源建安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东源建安反诉辩称:欣创科技未尽指示义务是损失发生的原因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7日,欣创科技将从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处承包的“马钢南山矿业公司凹山选矿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碎矿前移工程”中的“管道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东源建安,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对由于现场管理原因造成的各类突发性重大以上事故的,除赔偿直接费损失外,责任单位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8%支付违约金等。
欣创科技和东源建安还签订了《消防、环保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必须遵守消防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规定;东源建安必须消防管理组织体系,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消防;欣创科技负责向东源建安交代清楚重点防火部位等。
2017年12月9日,东源建安切割自动金属分离器护罩时,造成厂房内小范围失火。
东源建安对失火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力所能及的修缮和更换,并交纳了罚款30000元。东源建安单方统计修缮等费用322300元(含罚款30000元)。
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东源建安无力完成的香蕉筛修复、金属自动分离器损坏等予以修复或更换,产生费用849606元。
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将该849606元从欣创科技的工程款中扣除。
2020能1月9日,欣创科技致函东源建安,主要内容为:你公司不服从本单位的管理,擅自进行切割作业,造成损失849606万元,另处罚1万元,合计决定扣款859606万元等。
2020年1月17日,东源建安复函欣创科技,主要内容为:安全会议时从未有单位提及振动筛设备是易燃品,设备外观上没有相关标识,周围没有防火措施;同一设备发生过火灾;火灾后我公司进行修复并承担费用32万余元;我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等。
东源建安管道制作安装工程审定金额235.25万元,开票金额171.17万元,剩余结算金额64.08万元。以上金额均不含税。剩余结算金额含税价698472元。
另,欣创科技申请两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证人出庭证明东源建安擅自进行切割作业。欣创科技未提供施工日志等足以证明东源建安擅自切割作业的证据。东源建安认为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东源建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函中所称的同一设备发生过火灾。
上述事实,有合同、函件、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东源建安、欣创科技对未付工程款金额698472元(含税)无异议,此款应当给付。
二、2017年12月9日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承担和损失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三、本次火灾事故由东源建安对振动筛自动金属分离器切割作业引发,是本案基本事实。东源建安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欣创科技没有提供施工日志等客观证据证明其认真落实了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了马钢公司、欣创科技的考核条款和细则,与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五、关于东源建安反诉答辩时提出欣创科技应履行告知、提示义务的意见。
不同企业、单位、行业等对重点防火部位的认定范围不同。冶金相关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一般属于重点防火部位。东源建安主张振动筛属于双方《消防、环保管理协议》约定的欣创科技应当告知的重点防火部位,没有提供明确依据。
按照双方《消防、环保管理协议》,东源建安同样有义务遵守消防政策规定,遵守马钢公司、欣创科技的考核条款和细则,设立消防管理体系,指派消防管理人员。
东源建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动火作业前,制定或落实了相关消防预案,或对施工现场进行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必要审查义务。以火灾客观发生的结果论,东源建安的消防管理体系无论建立与否,未起到防范本次事故的作用。
六、所以,片面强调欣创科技的告知、提示义务,或片面强调东源建安的安全生产消防注意义务,对东源建安、欣创科技都欠公允。
七、综合本案双方履行合同状况,东源建安和欣创科技对火灾损害后果的承担比例,以6:4确定。
八、欣创科技被扣工程款849606元是火灾损害后果。
九、东源建安反诉辩称修缮等费用322300元是单方统计数据。结合双方认可的整改内容和庭审中调查的修复事项,酌定东源建安修缮费用为25万元。
十、第八、九两项合计,案涉火灾全部损失1099606元。按6:4比例划分,东源建安应承担火灾损失659764元,欣创科技应承担火灾损失439842元。
十一、东源建安应承担损失金额659764元中已经以修复、更换等方式实际支出250000元,还有409764元可以从欣创科技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十二、欣创科技应付工程款698472元。减去扣减金额409764元,欣创科技还应给付东源建安288708元。
十三、基于前述对火灾责任的判断,欣创科技关于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88708元。
案件本诉受理费5104元,反诉受理费6198元,合计11302元,由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630元,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72元。
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玲
附:引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