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886号
申请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宝花,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彤,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滕道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6768号】中,申请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07C20467202100001078)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