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陵区环境卫生服务队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35号
原告:杨陵区XX队。住所地:杨凌示范区XX路X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03085962179H。
法定代表人:高收良,该服务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路6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4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杨凌瑞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G3LK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陵区XX队与被告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杨凌瑞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杨陵区XX队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陵区XX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陵区XX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90元,由原告杨陵区XX队负担。
审判员*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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