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异348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滕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宝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开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诉被告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川公司)、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创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天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告信德公司与被告欣川公司、欣创公司、天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信德公司的申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欣川公司、欣创公司、天安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2日,本院冻结了异议人天安公司在开户行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户11×××33内的金额6921.99万元,冻结了异议人天安公司在华夏银行营业部,帐户15×××75内银行存款3428.8元,冻结了异议人天安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帐户200000XXXXXXXXX000273XXXXXXXX内银行存款237727.2元;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
异议人天安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信德公司与欣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由贵院受理并由贵院对异议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异议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异议人认为不应对异议人进行诉讼保全执行。首先,异议人与欣川公司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并非信德公司与欣川公司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欣川公司擅自将案涉项目发包给信德公司,并没有经过异议人同意,且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关工程款远远超过异议人与欣川公司约定的数额,在总承包合同尚未完全履行情况下,严重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其次,异议人与欣川公司的承包合同目前仍在履行过程中,异议人严格按照付款节点进行付款,天安项目在第八笔款项支付节点前的款项异议人已全部付清、观茂焦化项目甚至在不具备第八笔付款节点要求的情况下超付10%的款项,两个项目的第八笔付款节点要求的大前提均为工程联动合格。合同项下部分工程未完成、设备未到位、存在消失的情况下,欣川公司故意拖延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双方无法完成工程联动合格,异议人不仅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甚至存在已付款项远远超过欣川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相应的对价的客观事实,因此合同余款目前并不存在,异议人不但无义务支付合同余款,还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再次,即使将来异议人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但异议人企业资产雄厚,不存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更不存在异议人转移财产的风险。第四,被申请人申请冻结异议人帐户,导致异议人无法正常进行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已严重影响异议人的生产经营,异议人存在多项财产可供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选择对异议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为此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依申请人信德公司的申请,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天安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天安公司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院不予支持。若因保全给异议人造成损失,异议人可以向申请人及担保公司申请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张俊蛟
审 判 员  花梦莉
法官助理  王云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