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

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恢1091号
申请执行人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43年10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2018)陕011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86757.6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劵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并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另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康晓刚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