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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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1**民初8465号之一 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34435Q。法定代表人戴丽玲。委托代理人李西成。委托代理人马文千。被告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1464P。法定代表人王武高。委托代理人贾向阳。被告***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21771538Q。法定代表人陈涛。委托代理人王园园,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青,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978.5元,剩余197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 霞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