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舜联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商城1号楼北侧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蔺梦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祯,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解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盼,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联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联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晓鸣

审 判 员 雍自涛

审 判 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红娟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