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23民初3579号
原告:沈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东升乡厉家村。
法定代表人:边雪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锋,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解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信景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巧
书记员秦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