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3民初324号
原告:沈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东升乡厉家村。
法定代表人:边雪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芬,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林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解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沈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伟红
审 判 员 翟迎春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