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3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统一社会代码:9134050056635449XH。
法定代表人:解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代码:9151113269226200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川113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12988.40元,并支付违约金41298.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从2018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3万元。申请执行人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川1132执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宇
审判员*钧
审判员***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吉左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