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1957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路1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308472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马鞍山中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霍里山大道北段1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8313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女,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金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西五村9-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7574006G。
法定代表人:牛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中智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金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