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圆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圆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含山县省道226线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522民初95号
原告:安徽圆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戴铁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含山县省道226线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含山县;
负责人:陈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交通局职工。
原告安徽圆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圆明电力公司)诉被告含山县省道226线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道226线改建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圆明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省道226线改建指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圆明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83437.37元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年利率18%,自2015年6月10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含山县226省道拓宽改造电力杆线迁移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226省道39处35、10、0.4KV电力杆线迁移,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付工程款60万元,余款待工程结束、审计后,按照最终审计价一次性付清。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则原告有权将工期顺延,并要求被告承担按银行同期利率三倍的违约金。2015年6月10日,含山县审计局出具含审投﹝2015﹞80号审计报告,审定价为2567350.37元。原告工程款及线路勘测设计费62280元,合计2629630.37元。被告除已支付线路勘测设计费,以及工程款1683913元,尚欠工程款883437.37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一直未予支付,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得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省道226线改建指挥部答辩称:1、针对欠款,主要焦点是市政府2013年26号文件,合理摊牌问题,我们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市政府文件没有下达到具体执行人手中,但是具体执行时马政26号文件已下达,后就这一问题双方协调过。2、在支付工程款中,我们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存在拖欠及违约。所欠尾款双方沟通中,返工产生的费用等没有一次性结算。因此从合同来说不存在拖欠。其次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今天没有到庭不能亲自处理。线路勘察设计费62280元去年年底已经支付过了。扣除三分之一,只剩下十几万欠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2日,安徽圆明电力公司与省道226线改建指挥部签订一份《含山县226省道拓宽改造电力杆线迁移工程施工合同》,由安徽圆明电力公司实施含山县226省道拓宽改造电力杆线迁移工程,合同约定,本工程沿226省道两侧,共39处373根电力杆线迁移改造,其中35KV线路改造点3处,10KV20处,0.4KV16处(目前暂定,最终以审计后改造实际数为准),本次电力杆线迁移工程中,涉及到35、10、0.4KV等各电压等级线路设计,相关设计费用另行签订线路设计合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11月;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2、工程概算总造价3962426.00元(人民币叁佰玖拾陆万贰仟肆佰贰拾陆元整)。工程决算款的调整:按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增减工作量、材料价格签证、其他原因引起的工作量增减来调整。3、付款方式:由于该工程材料部分启动资金较大,为保障乙方(指安徽圆明电力公司)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甲方(指省道226线改建指挥部)在协议签订后,首预付工程款6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余款待工程结束、审计后,按照最终审计价一次性付清。…十、违约责任:…3、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则乙方有权将工期顺延,并要求甲方承担银行同期利率三倍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5年6月10日,含山县审计局就案涉电力杆线迁移工程进行审计,并作出含审投〔2015〕80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载明案涉工程的审定价为2567350.37元。至诉讼时止,省道226线改建指挥部共四次累计支付工程款1683913元,尚欠工程价款883437.37元未付,以致诉讼。案涉工程,含山县审计局作出的含审投〔2015〕80号审计报告载明,“…工程约定于2012年11月开工,实际于2013年8月竣工,该工程合同价为3962426.00元,送审价为3262309.98元。”。
另查明:2013年3月21日,马鞍山人民政府出台马政〔2013〕26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文件一份,该文件的第四项载明,整合资源,市县(区)共建,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市县(区)共建”机制,合理分摊筹集资金。…(二)杆(管)线迁移费用。杆(管)线产权或管辖权属于县(区)政府的(含属地管理企业),其迁移费用由县(区)政府承担;杆(管)线产权或管辖权不属于县(区)政府的,其迁移费用由市、县(区)产权单位分别按总费用的三分之一承担,特殊情况须调整的,需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含山县226省道拓宽改造电力杆线迁移工程施工合同》,含审投〔2015〕80号《审计报告》,安徽圆明电力公司出具的四张收取工程价款的发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的马政〔2013〕26号文件一份,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含山县226省道拓宽改造电力杆线迁移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工程在竣工后,省道226线改建指挥部已实际交付审计且审计已结束,庭审中,双方对工程的审计价款以及付清情况均无异议,只是在合同履行期间省道226线改建指挥部异议提出,因依据市政府2013年26号文件提出对杆线迁移费用的分摊的规定,按总费用应扣除其中的三分之一,本院认为,市政府2013年26号文件的规定,只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履行行政职责的体现,并不影响和改变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含山县226省道拓宽改造电力杆线迁移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审计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付清工程余款,至诉讼时止,被告尚未付清工程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关于原告诉请中违约金的起算点的问题,依据双方合同对工程款付款方式的约定,即“3、付款方式:由于该工程材料部分启动资金较大,为保障乙方(指安徽圆明电力公司)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甲方(指省道226线改建指挥部)在协议签订后,首预付工程款6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余款待工程结束、审计后,按照最终审计价一次性付清。”,该条只约定了在审计结束后,下剩工程款一次性付清,但并未明确约定,审计结束后具体的付清期限,仍属约定不明,所以,原告诉请主张从2015年6月10日(即审计报告的作出日期)起计算违约金,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酌定从原告的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5日起计算违约金较适宜。综上,对原告诉请的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含山县省道226线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圆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人民币883437.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3437.3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含山县省道226线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霞
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