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旬阳公路管理段

原告段铁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旬阳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928民初932号
原告段铁,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旬阳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段长。组织机构代码43628572-1。
委托代理人***,旬阳县公路管理段职工。
委托代理人鲁延安,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铁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旬阳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铁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段铁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