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3387号
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慈湖高新区银杏大道和赤口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6310311Y。
法定代表人:陈贤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林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1797607H。
法定代表人:蔡连刚,公司经理。
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