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3387号之二
申请人: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慈湖高新区银杏大道和赤口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6310311Y。
法定代表人:陈贤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林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1797607H。
法定代表人:蔡连刚,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双方当事人在审理阶段就财产保全一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法院先行在查封的账户中直接扣划50万元支付给原告;案外人王亮、李月自愿提供房产一套(房地权证马房字第××号)为被告就下欠原告的款项提供担保,并同意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担保责任以房产市价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案外人王亮、李月自愿提供的房产一套(房地权证马房字第××号),房产坐落于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