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1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林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银杏大道和赤口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查明之事实可能存在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3元,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97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婷
书 记 员 王 慧